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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撸猫被抓伤,责任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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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元气满满的“吸猫”体验

哪想小猫咪一个翻脸

“撸猫”反被抓伤

该由谁赔偿?

民法典有规定!

案情

简介

年6月,小甲(未成年人)与朋友一同前往“爱宠猫咖”(化名)“撸猫”。然而,当小甲摸了身旁的猫后,猫突然将小甲的手抓伤。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小甲的伤口进行了冲洗处理。次日,小甲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以及破伤风疫苗。

之后,小甲的父母找到店家,要求赔偿。“爱宠猫咖”负责人称,店内的宠物猫都注射过狂犬疫苗,小甲被抓伤后,无需再次接种疫苗;且店内的宠物猫性情温顺,可能是小甲行为不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此外,店内还贴有“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爱宠猫咖”拒绝了小甲父母的索赔,小甲父母遂诉至法院。

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爱宠猫咖”无证据证明小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对小甲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爱宠猫咖”即使已经告知“撸猫”的风险,在小甲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爱宠猫咖”赔偿小甲各项损失,共计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在“爱宠猫咖”未能举证证明小甲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爱宠猫咖”中关于“进店若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其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也要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和“撸”宠物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不要采取过激挑逗行为,注意个人安全。宠物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符合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对宠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同时,也应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撸猫”被抓伤,责任谁来担?民法典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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