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生治疗白癜风费用 https://m.39.net/disease/a_q7pphnl.html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就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索赔中,患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这三种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经常引来争议。尤其是很多医疗机构,在庭审中会以此作为申辩理由。那么,三种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了解一下吧。
年的一个初秋,年近五十的郭先生骑摩托车摔倒,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开放性左膝、左小腿损伤,左踝及左肩部软组织损伤。于当日施行清创缝合、腘动静脉修复术、左胫骨平台、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后因发生严重感染,郭先生于20余日后施行左大腿截肢、VSD负压引流术。
年初,郭医院诉至法庭,理由是院方手术后处理不当导致自己术后发生严重感染而被迫截肢。郭先生主张,院方的医疗行为过错使原告身体和精神都受到巨大创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则认为,整个诊疗过程中,院方对患者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得当,患者最终左大腿截肢是因为患者原发伤严重造成的,与院方的诊疗行为无关。
医患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选定,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在对郭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七项过错:1、病历书写不规范;2、在患者伤口污染严重的情况下,医方清创后直接给予骨折内固定手术增加感染的机会,内固定手术时机有待商榷;3、未及时使用破伤风抗毒素,存在不足;4、术后检查措施不完善,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辅助诊断并控制感染,存在不足;5、对感染的清创范围不足,没有更好的预防复发;6、未及时去除内固定物,控制感染,存在不足;7、对患者的感染控制不到位,微生物培养不完善,感染控制不佳的情况下未及时更换药物,存在不足。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者郭先生构成六级伤残,院方的七项过错中,除了第一项与郭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余六项与郭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院方占同等原因。
占同等原因,也就是双方各负50%的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出来后,医患双方就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质证。其中,郭先生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四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三万元。医院对郭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同。
医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有2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损害后果,二是有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就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郭先生已经拿到残疾赔偿金,并且未造成明确的精神损害后果,所以不应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郭先生则认为,院方对于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是记入伤残损害赔偿项目,并不是取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那么,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同时主张吗?
实际上,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权威方已经明确指出,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认为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将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之替代的观点,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与伤残、死亡赔偿金同时主张。
法院也是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郭先生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三十七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为什么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能替代精神损害赔偿金呢?因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远胜轻微伤害,如果给受轻伤害的受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而不给受重伤害的当事人以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不符合公正、公平的民法基本准则。而且,伤残和死亡赔偿金是法律对受害人可预期利益的保护,不能当做精神损害赔偿的替代。
文/李进文
编辑: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