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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使用青霉素治疗发生过敏休克并发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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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廖医院处就诊,医务人员开具了青霉素静脉注射液,在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抽搐、休克继而死亡。年12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使用青霉素治疗的一种并发症,过敏反应来势凶险。被告在无严格适应症的情况下使用了青霉素进行治疗。当出现青霉素过敏休克后,医方抢救措施不力,对挽救患者生命未起到积极作用。参考鉴定意见,医院承担80%的责任较为妥当,赔偿原告元。

医疗纠纷,赔偿责任,适应症,青霉素,过敏性休克

一.患者诉称

年1月31日傍晚,患者廖某某因呕吐,感到身体不适,医院处就诊,医务人员简单询问了病情,并未进行相关的检测,如验血、验尿等,便开具了青霉素静脉注射液,在进行了皮试后便进行青霉素静脉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抽搐,整个人随即进入休克状态。患者休克后,被告医务人员并未进行正确合理和及时的抢救,从而导致患者的死亡。

二.医方观点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系关系我方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我方坚持认为原告亲属廖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意外,并非我方诊疗错误,患者廖某某的死亡与我方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存在过错,也是较小的参与度。患者廖某乙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两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三.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因身体不适医院就诊,被告医务人员只是简单询问了患者的病情,并未进行应有的检验和检测,对于病情和病因并没有准确的诊断。同时,医务人员在皮试后没有留观察时间就开始输液,治疗方法严重违规。患者廖某某经被告医务人员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全身乏力原因待查,也就是说在病因没有确诊的情况下,错误使用风险性极高的青霉素静脉滴注,导致了患者死亡的悲剧发生。

青霉素适用于敏感菌或敏感病原体所致的感染。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咽炎、扁桃体炎、猩红热、心内膜炎、丹毒、蜂窝织炎和产褥热等。肺炎链球菌感染如肺炎、中耳炎脑膜炎和菌血症等。梭状芽孢杆菌引起的破伤风和气性坏疽等。显然与患者廖某某的疾病不符,被告医务人员错误使用青霉素,从而造成患者的死亡。

被告抢救方法错误,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了患者因抢救不到位死亡的严重后果。患者输液过敏休克后被告医务人员在进行地塞米松注射的时候选择肌肉注射,操作错误,此时应该进行静脉推注,肌肉注射达不到治疗效果。当日19点30分,患者体克后,被告医务人员并没有将心肺复苏与静脉推注、肾上腺素注射同时进行,而是直到19点50分才开始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患者休克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实施诸如心肺复苏等这么重要的抢救措施,错过了抢救时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被告存在重大的过错。

被告的病历资料存在前后不一致的记录、多处涂改、随意添加内容的事实,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在病历记录抢救记录:患者休克后,医务人员测血压,脉搏、呼吸和心率均未有,但在护理记录中却记录:脉搏微弱、呼吸微弱,前后记录不一致。

病历记录记载的抢救记录,护理记录单多处涂改,未有医务人员签字。在抢救记录中,添加的“吸氧、平卧位”“非那根25mg”,护理记录单添加的“非那根25mg"”等等明显和其他字体不一致,且没有医务人员的签字。

四.律师意见

患者廖某某因腹痛一天伴恶心呕吐一次自行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在无严格适应症的情况下使用了青霉素进行治疗。被告在使用青霉素治疗中,询问了过敏史及进行了皮试,符合使用规范。当出现青霉素过敏休克后,医方抢救措施不力,对挽救患者生命未起到积极作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书系由原、被告双方选择并经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被告应对廖某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过敏是使用青霉素治疗的一种并发症,来势凶险,虽能防能治但不能完全避免。参考鉴定结论,被告为患者廖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参与度70%-80%),应认为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较为妥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主张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决

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元。

六.小结

患者廖某乙因呕吐、身体感到不适于被告门诊部就诊。被告诊断后,在输液过程中突发人事不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政府部门调解,被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邹某甲支付6万元赔偿款。原告认为,在诊断、输液和抢救过程中,被告存在严重过错,患者的死亡是由于被告医务人员重大过错造成的,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原告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2.医疗案例:在药店为牙疼患者注射抗菌素,导致死亡需承担刑事责任。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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