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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反映冷水江市园林服务中心玩忽职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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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友反映冷水江市园林服务中心玩忽职守、

推卸责任、泯灭良知不作为情况的回复

年8月8日下午15点多,我中心在浏览红网网页时发现一篇“玩忽职守、推卸责任、泯灭良知披露冷水江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不作为”的贴,浏览网贴的内容发现网友披露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现将我中心所知的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并回复:

一、冷水江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是年5月9日经冷水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冷委编[]1号《关于冷水江市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中调整的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前身为冷水江市园林管理处,改革后,负责冷水江市城区街道绿化,公园管理服务等职能。冷水江市青山公园是冷水江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下属的一个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开放式公园,为全市居民提供健身设施进行休闲娱乐的场地,自我中心接管以来,安排的员工均严格按照公园的功能配置,为全体市民提供卫生清扫,设施管理维修等服务,得到全体市民的好评。

二、关于网上反映“年9月8日晚,一个年逾八旬的老妇在青山公园散步受伤”的相关情况通报。

(一)、年9月19日,我中心下属的青山公园管理所收到一份“请求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报告”,报告声称:报告人系女性,年出生,其于年9月8日晚九点左右,与其儿子、女儿及孙子一起在青山公园散步,从中间楼梯下来时不慎脚下的水泥过板松动右脚踩入水沟内,造成右脚划伤,当即去附近诊所进行清洗消毒包扎。次日早晨,注射破伤风针,到9月11日感觉受伤部位疼痛红肿,医院检查,发现已感染,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至9月19号,伤情未见好转,医生建议转院,医院住院治疗,已花费医药费数千元,且仍未治愈,故请求公园管理所予以赔偿。我中心所辖的青山公园管理所收到上述报告后,立即将情况汇报给我中心,我中心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人陈述的受伤地点进行查看,并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没发现有松动的水泥盖板,也没有人员能确定并证明报告人所述事实属实。报告人将上述报告送交青山公园管理所后,报告人本人及其亲属都没有来过我中心谈及报告人受伤一事,直到年1月15日,我中心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与开庭传票,才得知报告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我中心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指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单位参加旁听的工作人员发现报告人(原告)的儿子系该案法院的法官,并自始至终参加法庭审理。对此,我单位对法庭提出原告亲属系审理法院的法官,请求审理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庭审后,我们收到了上级法院关于指定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裁定,至此,本案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该承担何种责任,至今都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的判决、裁定。

(二)、关于报告人反映的伤情、治疗情况及法院审理情况的通报。

1、通过人民法院送达报告人年1月8日起诉状内容看,报告人以其在我单位所管理的青山公园内散步时,踩中公园台阶下水泥盖板陷入水沟内造成右脚前侧周边擦挫伤为由,要求我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五万多元,而根据报医院病历及最终诊断证明显示:报告人受伤部位仅诊断为右侧胫前皮肤感染破溃并骨外露,其他诊断包括高血压病、冠状动脉性心病、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右下肢肌间静脉栓塞老年性心脏瓣膜病、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治疗的医疗费用里除了支付外伤的费用外,还包括了治疗上述疾病所用的药费和检查费用。

2、受理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开庭听取双方的意见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我方申请,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报告人外伤治疗的费用进行鉴定,现司法鉴定机构还没有对医疗费用的审核出具鉴定意见,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未确定相关事实前,报告人通过网络发布一些不实言论,可能会误导网民,绑架舆论,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任何好处。

三、对于贴文中提到:“作为此事的第一责任部门---冷水江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有关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不仅没有主动道歉,而且还不断地进行责任推诿、扯皮甚至诬赖老人及其家属”上述说法纯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首先、报告人受伤时没有告知我中心,包括其在何处受伤,是否在我中心管理的区域受伤,在什么时候受伤等情况。报告人所说受伤九天以后告知了我中心下属的青山公园管理所,但报告人及其亲属从来没有找过我中心,我中心无法得知报告人受伤的详情,也无法了解此事真伪;其次、赡养老人,确保老人的人身安全,是赡养义务人所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老人受伤一事我中心深表同情。一个八旬老人晚上外出活动,做子女的应当高度注意,全程陪同,如果老人是在我中心管理的区域内受伤,请问当时参与陪同的亲属为何没有尽到陪同的责任?是不是其亲属陪同照顾老人的义务也要求我中心来履行?其三、老人受伤后,在诊所处理包扎,医院治疗,其中处置不当导致的伤口感染的责任,也应当由我中心承担吗?第四、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定我中心承担相关责任之前,要求我中心承担不切实际的道歉,有法律依据吗?此事正由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我单位对老人受伤一事深表同情,并将积极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该网民在网络上发布的贴文,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四、我单位关于对上述事件的看法。

我单位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心系群众,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虚心接受全体市民的监督,欢迎全体市民与网友对我们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我们将按照市民朋友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对于本次网民反映的情况,我单位始终依法依规,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一直积极主动处理此事,我们相信人民法院会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处理好本案,我们也将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积极履行相应义务,我们也希望发布贴文的网民在未搞清事实的真相时,在网络上发文应以事实为依据,免得误导网友。

以上情况特此回复。

冷水江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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