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未成年人杀人悲剧再次上演。
大连一位13岁男童,将10岁女童杀害,由于施害者不满14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14岁魔咒”再次触动了人们的神经。
受害女童
我们来看看,在古代,如果一个孩子杀了人,会怎么样?
一、改变了清朝未成年人立法的“丁乞三仔案”
清朝,雍正十年。
有位14岁的农村娃,叫丁乞三仔。他与同村的丁狗仔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他年幼,专让他挑重的箩筐,还用土块扔他。三仔忍无可忍,于是捡起土块反击丁狗仔。
可是他运气太背,刚好击中了丁狗仔的小腹,狗仔死了!
照理说,这是个意外事件,可是法律不管你意不意外。
按《大清律例》规定: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残疾人),犯流罪以下,收赎(花钱赎罪)。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我翻译下未成年人部分:在儿童中,有三个年龄段可以减刑——
7岁以下,犯了死罪也可免刑。如果是大人教唆,则教唆者受刑。7岁到10岁,如果杀了人,可以上奏皇帝,由皇帝裁决。10岁到15岁,如果是犯了流放罪以下的罪,可以花钱赎罪;但如果是犯了死刑,比如造反,杀人,那必须执行死刑。这种规定,源远流长,早在唐朝时,《唐律疏议》中已经如此规定,后世几乎延续了这种法律。
所以结论是:古代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0岁。
说回丁乞三仔的案子,他已经满10岁,打死了人,按大清法律,被判了死刑。
但不幸之中,三仔又走了大运。
咱们知道,清朝前期的皇帝,都是非常勤政的,其中,雍正皇帝更是光荣的劳动模范。中国偌大一个国家,多少军国大事等皇帝处理?可是这么个小屁民的案件,竟然引起了雍正的注意。
他在查阅卷宗后,提出了异议,专门下旨:
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
天大地大,皇帝最大,本来审案官员也觉得三仔被欺凌后,意外致人死亡,罪不至死(参照最近大火的《少年的你》,周冬雨被欺凌后,失手将欺凌者推下台阶摔死,也只判了四年),奈何法律规定,无法减免。
这下好了,皇帝老人家金口一开,自然可以改判。
于是,三仔在鬼门关前走了一遭,又捡回了一条小命。
这件由皇帝钦判的“丁乞三仔案”,在清代司法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案后,司法官员援引此例,对大量青少年杀人案从轻处理。
但时间久了,问题又来了。
二、乾隆的愤怒:年纪小就不用负责吗?
雍正固然是位勤政爱民、很有人情味的皇帝,但下面的官员,在从轻判决少年杀人案时,却未必都是讲情理,还可能讲另一个东西——关系。
比如权贵的孩子杀了人,那通过上下打通关系,也许就能变故意杀人为意外杀人,然后免死。这就给司法腐败留下了可操作空间。
到了乾隆十年,朝廷特别规定:15岁以下的杀人犯,必须要与丁乞三仔案的情形相似,才能援引此案减刑。
这里说的情节相似,主要是指:杀人者遭受被杀者欺凌。(又想起《少年的你》中,周冬雨和易烊千玺弟弟绝望的眼泪……)
如果换个情形呢?那就截然不同了。
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县有位9岁孩童刘麽子,向一位同村的9岁小伙伴李子相讨要胡豆,对方不给。刘麽子一怒之下,殴打子相,导致子相小朋友摔死了。
按照规定,10岁以下杀人案,可以奏请皇帝裁决。四川总督于是将此事上奏,希望能援引丁乞三仔案,为犯人减刑。
但没想到,乾隆同志看到此案后,怒了。不但不同意援引丁案,而且下旨斥责: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
大白话说就是:如果年纪小杀了人就能免死,还有情理王法吗?况且小小年龄就能打死人,可见本性凶残,更不能轻易饶恕,不然长大了还不上天?
(这句话很是值得当下借鉴,否则像锤杀母亲、捅死女童的那些小崽子们,还会继续嚣张——杀人强奸又怎样?我又没成年。)
最后,九岁犯罪人刘麽子被判绞监候(死缓)。
乾隆影视形象
这是清代另一个影响深远的少年杀人案。因为此案不仅重判了杀人儿童,还直接推动完善了清朝青少年犯罪立法。
根据乾隆皇帝旨意,未成年人杀人案如果要援引丁乞三仔案减刑,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犯人15岁以下;
二、死者必须年长犯人4岁;
三、犯人被死者故意欺凌;
四、犯人意外杀人。
比如下面这个案子,也是一个小吃食引发的血案:
乾隆五十八年,11岁的孩童徐五倌在自家地里拔取萝卜,15岁的徐九倌向他索要吃食。五倌不给,九倌捞起袖子就上去强抢!但后面的剧情跟刘麽子案相反,五倌正好在用铁搭挖萝卜,一个不小心,砸到了九倌的脚
这看起来不是什么大伤,结果九倌竟然医治无效死了。(估计是破伤风感染)
江苏巡抚经过审查,觉得这事儿跟丁乞三仔案简直一模一样,犯童11岁,死者大他4岁,且故意欺负弱小,被意外砸中伤亡,完全符合清朝“未成年人保护法”!
于是,小五倌减刑免死,家长赔死者家属丧葬费,古代专业法律术语叫:收赎。
三、无条件的宽恕,是对犯罪者的纵容
古代立法,指导思想是儒家思想,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因此会适当为老幼病残从宽减刑。
我们本文探讨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心理和生理都处于不成熟阶段,既容易因弱小而受到侵害,又容易因无知侵害别人。
所以,如何立法保护这个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犯人适当惩罚,是自古都在探索的主题。
总体来说,历朝历代,都遵守“恤幼”的观念。
在唐代,《唐律疏议》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甚至有一条“犯时未老疾”,规定:
如果犯罪时幼小,但事发时长大了,仍然按幼小定罪。比如有孩童5岁时致人死亡,但事发时已经11岁,依然按7岁以下免刑处理。
这么细化的法规,完全体现了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原则。
有人要说了,万一有人钻空子,教唆孩子犯罪呢?
放心,唐代立法者也想到了,《唐律疏议》专门规定:悼耄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唯坐教令之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若有人教唆犯罪,教唆之人受刑,未成年人免责)
古代的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到了清代,通过雍正和乾隆的完善,我个人认为,已经非常接近合情合理。
看清代的这几个未成年人杀人案判决,有两个特征:
1、对杀人案非常严格,7岁以下才无条件免死,10岁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2、不搞“一刀切”,不完全以年龄作为判决条件。10岁以上,如果情有可原,也可减刑;10岁以下,如果情节恶劣,也可重判。换句话说,除了法律条文,还要考虑合不合情理。
所以,当我们现在讨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时,有人建议将14岁改成12岁,或者10岁,单是改个数字,恐怕不够合理;但如果再加上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定罪”,似乎又有了作弊的空间。
总之,都挺难。
到底怎样才能公正,就要看立法者的智慧了。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对未成年犯罪的无条件宽恕,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也是对犯罪者的纵容!